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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法学等角度浅谈警察曲玉权遇害"轻判案"

徐雪芬 女律师札记 201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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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玉权牺牲之前其实还是经打的!袭警只能"忍"!忌日曲妻发声......

  作者:孙小勇


作者简介: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主治医师,临床医学博士,本科毕业于江西中医药大学医事法律专业。

作者说明:我没有看到完整的尸检报告、病理报告,也没有参加尸检,本文纯属学术交流,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2019年1月,曲玉权遭暴力抗法遇害案二审宣判,6人获刑,主犯王某海、王某波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和12年。


2017年1月27日(除夕)16时59分,哈尔滨一量贩式KTV中5人因喝酒发生口角。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太平庄派出所民警曲玉权、李振东迅速赶到现场,在依法处置时遭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袭击,曲玉权受伤被送到医院,救治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8岁。


另有当地网民之间传播的据称是抓捕现场视频显示,抓捕现场民警鸣枪示警。


酒后在公众场所聚众闹事,打砸损毁财物,在民警出警后,暴力抗法,围殴并杀死执法民警,为何仅仅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民警曲玉权遇害案,引起了巨大争议。


从本案的主观上来看,这六名罪犯(已判刑),违法犯罪遭遇民警执法后,有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要害部位的故意,(如果能证明犯罪分子主观上是故意击打死者的胸部,欲将他击杀,则可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并直接造成了执法民警曲玉权的当场倒地死亡。(送医之前即已心脏骤停)。


主客观相统一,这就是一宗非常简单明了的故意伤害致人(执法警察)死亡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警察作为我们国家维护社会治安的执法人员,其尊严和个人人身权益神圣不可侵犯。除夕夜暴力抗法并袭击警察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了社会恐慌,和全警察队伍的愤怒。这么一起影响极其恶劣的暴力袭警致警察死亡案,为何量刑如此量刑?


恐怕不仅仅是法官的问题,关键问题可能出在死亡鉴定,也就是法医尸检结果。


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尸检报告,但从判决书上我们可以推断,法医对于死亡警察的死因认定为外伤加剧烈运动引起冠心病突发而死。也就是说,该警察主要死于疾病,而故意伤害仅仅是一个诱因。


所以这样一来,本案法官不仅没有轻判和枉纵罪犯,反而是判得很重。我们全国警察及网民应该欢欣雀跃,鸣锣打鼓庆祝正义的胜利才是啊,为何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却引来全国警界的愤怒和网民大众的哗然?


那就是常识,即使许多警察和网民不太了解法医学,纵然绝大部分警察和网民不懂心脏病理、生理学,但他们依然有最基本的常识。

常识告诉他们,暴力击打心脏部位(打断了三根肋骨)是可以引起死亡的,被杀的警察是否患有冠心病,甚至是癌症等任何一种疾病,不是你杀人免责的借口。


专业锻炼过的人击中膻中穴可以使人心脏停止跳动,严重者死亡。国外已经有机构研究过类似的击打效果,忍术中的“死拳”就是这种方式,网上可以找到视频资料。


对于这个法医死亡鉴定,作为一名临床经验丰富的医生,作为曾经的一名医事法律学者,我认为这可能不够科学。


虽然在临床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这么一种巧合,患者本身患有特殊疾病,两个人打架,打人的一方不知道他患有这种疾病,于是普通力度的一拳或一脚打在正常人身上无论如何都不会造成太大伤害更不会造成死亡,那么这个人刚好患有先天性脾肿大,被普通一击后立刻出现了脾脏破裂大出血死亡,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意外或者过失致人死亡,可以免予刑事责任,或者从轻。


而本案中与这种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力量方面的区别,普通的,力量不太大的一拳一脚,对于正常人不会有太大的伤害,更不会致命,如果上面的死者不是先天性脾肿大,而是脾脏正常,那么这一击绝对不会出现造成脾破裂出血死亡的结果。而杀警案中,主犯用了极大的力气和硬物(皮鞋或拳头),证据就是死亡警察胸前区肋骨被打断了三根,这绝对不算意外或者过失,就是蓄意的,且所有正常人被如此殴打都有可能出现死亡;


第二、部位方面,脾破裂这个案例,加害方,击打的是腹部,用的是拳头,击打腹部普遍认为(包括医学、司法和包括拳击及自由搏击等各界)不像击打后脑、胸部、阴部、颈部那么危险,因此殴打腹部仅仅是普通的伤害行为,但殴打他人头部、胸部主观恶性则较大,有除之而后快或将其打死、打残的蓄意,这就不是简单的意外和过失可以解释的。


第三、就是关于冠心病自发猝死和被他人殴打心脏部位导致心脏骤停死亡的鉴别。这两种死亡,在法医尸检的时候都不能鉴定出心脏的器质性损伤,换一句话说,尸检解剖心脏后发现心脏外观和内在都还很好,这就给法医出了个巨大难题。


鉴定为外伤引起的死亡,很明显,心脏没有破裂;鉴定为疾病引起的死亡,但心血管如果没有找到明显的梗塞血栓等,只能认定为外伤加剧烈运动引发心脏病发作猝死。明明被人踢断了胸前区肋软骨,明明是被凶手打死的,怎么就变成自己病死的了?


第四点:故意伤害行为对他人生命安全构成的威胁程度与事后法医伤情鉴定并不成正比。就像某被害人被凶犯扼住颈动脉一分钟可丧失意识,五分钟以上即可出现大脑严重缺血而死亡。假设被害人被扼住颈动脉即将死亡之时,这时候有第三人入场,被害人侥幸获救。


如果法医专家脱离实际,只对被害人颈部伤情做鉴定,那么这明显连轻微伤都构不上。凶犯差点就杀死了被害人,却被法医伤情鉴定为伤情过轻而被法官无罪释放,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2018年3月22日17时至21时许,被告人丁景阳与李达、崔长伟、梁书豪、宋岩(均另案处理)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208监室羁押期间,与新到监室的被害人赵某因如何遵守监规一事发生口角,丁景阳、李某3、梁某等人多次对赵某实施殴打,致赵某胸、背部多处损伤。


经法医鉴定,赵某左胸四处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血、积气,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不构成伤残等级。


同一个凶犯,在打死英雄警察后被关押在看守所时仍然凶残至极。因口角矛盾殴打狱友胸背等要害部位,致狱友左胸心脏部位的四处肋骨骨折,并形成了血气胸。血气胸在临床是急危重症,随时有可能出现死亡。


我们临床接诊这类患者一般都会下病重或病危通知,也就是说这个凶犯差点把狱友也打死,差点就再次复制了一次他杀警的全过程。


还好狱友命大或者说医生医术高明,被害人没有出现死亡,而我们的法医伤情鉴定只构成一个轻伤二级,甚至构不成伤残等级,再一次放纵了罪犯。


这真的合理吗?非常不合理。


凶犯的危险性、恶意性,被害人所受到的生命威胁程度都非常大。


所以不管是法医伤情鉴定、死亡鉴定还是法院判决都不能脱离这些客观事实,都需要结合犯罪场景、犯罪情节和临床、生理、犯罪行为、犯罪心理、被害人当时所受到的生命威胁程度等,任何唯法医伤情论的判决都是耍流氓!

临床上冠心病猝死的案例确实存在,但并不能证明本案就可以定义为故意伤害偶合冠心病发病猝死。


首先警察入职需要体检和体能测试,死亡的警察能够顺利通过体检和体能测试可以证明,死者可能不存在冠心病,或者即使存在冠心病也可能是轻微的,没有影响心肺功能,平时可以剧烈运动不会猝死,猝死概率不高。


其次,退一万步来说,用极其暴力的手段击打受害人的要害部位足以让正常人无法承受而出现严重损害或死亡。


本案,凶手以同一种方式击杀一个身体有一定疾病的受害人,这个受害人的疾病不能成为犯罪分子杀人的免死金牌。因为,这于法不公;于理不明。


就像你枪杀一个路人,一枪爆头,杀死后请求法医对死者头部进行解剖或者到医院去调取死者的病历,发现死者本身患有脑癌、脑动脉瘤或者脑出血,然后进行脱罪,辩称自己的子弹只是个诱因,这是极度的不科学,不合理,不合常理。


最后:法医学是一门一直与其它学科相交叉、相结合,不断进步完善的学科。我们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枉纵任何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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